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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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天镇县位于山西省东北部,地处晋、冀、蒙三省(区)交界处。天镇县历史比较悠久,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居住,战国时为赵国廷陵邑,西汉建廷陵县,唐设天成军,辽代始为天成县,时改制为天成卫、镇虏卫。清顺治三年(1646年)合成天镇卫,雍正三年(1725年)复置天镇县一直于今。天镇县交通条件比较便利。境内有(北)京——包(头)铁路线和大(同)——张(家口)、天(镇)——走(马驿)两条国道。天镇县没有煤炭资源,但其它矿藏的品种较为丰富,已探明的矿产有39种,其中,铅、锌、铁、银、钛、石墨、大理石、橄榄石、白云岩、玄武岩、石英石、泥炭等都具有一定的开采价值。特别是马圈庠的地热矿泉水,含有锂、锶、偏硅酸等多种微量元素,是优质复合型天然矿泉水,开采价值很高。天镇的旅游资源特色比较明显,其中慈云寺、盘山显化寺、玉皇阁、惠庆塔、神头山、黑龙寺、古长城、烽火台、温泉渡假村等极度具开发和观光价值。2002年,全县国内生产总值30883万元,工业总产值13751万元,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5638万元,财政总收入3175万元。